互助互济,关爱人生—— 2019年商会会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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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1:42:16
宁波市总工会和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共同推出的宁波市在职职工及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19年)报名开始(详情见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1、在职职工(要求: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2、退休人员(要求:凡享受宁波市区【不包括余姚、慈溪、宁海、象山,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参保期限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当年的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条 保障费
1、本年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50元。
2、本年度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130元。因特殊原因漏保的,当年5月份为补保期。连续参保的补保人员,保障期限为补保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首次或中断后参保的补保人员,设立待遇等待期,保障期限为补保之日60天起至次年4月30日,等待期内不享受保障待遇。
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第四条 保障责任
1、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 )以下部分,给付8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一个保障期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在职职工有这起付标准,不包括退休人员),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享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 )以下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一个保障期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被保障人如有此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六条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申领住院医疗互且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发票原件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5.1服务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金额在600元以下的也可直接给付现金。
二、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设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账户。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 ,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本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当年6月1日-次年5月31日。
第七条 其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不足部分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补贴。
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本办法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如想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并符合参保范围的会员,请在4月18日之前将把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A....)+电话报到商会,保费交付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商会工作人员。
商会联系人:吴心华,0574-87354770,13065665169
商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8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北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