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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和“创业成长

点击:500 2016-06-17 16:07:35

  为认真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要求,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引导和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现将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和“创业成长之星”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主题 

  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和“创业成长之星”评选活动以“梦想激扬人生、创业成就未来”为主题,突出展示我市大学生在过去一年中带来的创业就业新理念、新变化、新技术,在创业创新中实现新发展的年度先进典型。

  一、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活动方案

  1、评选对象

  在甬注册企业的创业大学生,包括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高校在校生。

  2、评审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于从事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公益性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创业初具规模,有发展潜力,带动就业5人以上,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力;

  (三)参评对象与所创办企业的社保关系不低于一年;

  (四)携带科技项目、拥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与企业创新创业(享有企业股权,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30%)的大学生。

  3、所需报送材料

  (一)《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二)参评人员创业事迹材料及创办企业运行情况(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材料(1500字以上);

  (三)参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两寸电子证件照片和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参评人员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利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参与企业创新创业的要有企业股权证明书);

  (五)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表彰形式

  从参评选手中评选出10名符合条件的“创业新秀”。被认定的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在全市创业创新

  二、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成长之星”评选活动方案

  1、评选名额

  2015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成长之星”,共评选10名在宁波自主创业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大学生。

  2、评选对象 

  在甬注册企业超过三年,享有企业股权30%以上的1980年1月以后出生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创业大学生)。

  3、评审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

  (三)参评对象与所创办企业的社保关系不低于一年;

  (四)发展速度较快,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实现利税1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20人以上,2015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2015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2013~2015年销售收入每年同比增长30%以上;2015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2013~2015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

  4、所需材料

  (一)《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成长之星”评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二)参评人员创业事迹材料及创办企业运行情况(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材料(1500字以上);

  (三)参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两寸电子证件照片和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参评人员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利税证明、2013年~2015年财务报表(参与企业创新创业的要有企业股权证明书);

  (五)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评选对象不能同时参评大学生“创业新秀”和“创业成长之星”,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请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送至宁波市山西商会秘书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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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推荐表.doc

附件2.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成长之星”评选推荐表.doc